返回主网站
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两岸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交流,经人事部、建设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现就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均可在大陆地区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可获得该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二、对部分符合注册建筑师资格评估认定条件的台湾地区知名资深建筑师,开展一次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认定合格人员,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注册职业。

2006年12月4日